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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15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宁夏红织纺羊绒制品有限公司与邓永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红织纺羊绒制品有限公司,邓永斌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1598-1号原告宁夏红织纺羊绒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金凤区。法定代表人夏爱红,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邓永斌,男,197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红织纺羊绒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永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夏红织纺羊绒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邓永斌在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执行款。宁夏拓盛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为原告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法冻结被告邓永斌在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未领取申请执行的执行款2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冯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苏海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