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民一初字第1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广西柳州市亮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午生与唐午生、熊秋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柳州市亮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午生,熊秋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一初字第1384号原告广西柳州市亮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广西柳州市跃进路90-1号水榭花都商业楼。法定代表人栾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年华,该公司职员。被告唐午生。被告熊秋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柳州市亮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午生、熊秋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柳州市亮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柳州市亮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西柳州市亮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谭丽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 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