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民终字第00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倪良春与广陵区红星船厂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倪良春,广陵区红星船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民终字第008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倪良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陵区红星船厂,住所地在扬州市泰安镇芒稻村卞庄组。负责人周加庆。委托代理人马蓉,该厂法律顾问。上诉人倪良春因与被上诉人广陵区红星船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4)扬广民初字第26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倪良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倪良春撤回上诉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倪良春撤回上诉,当事人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勇审 判 员 刘文辉代理审判员 苏岐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凤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