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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1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李春福与被董金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福,董金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1129号原告李春福,市民,河北省滦平县人。被告董金田,市民,河北省滦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福与被告董金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福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董金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春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春福撤回对被告董金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李春福负担。审判员  张连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