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1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李春福与被董金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福,董金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1129号原告李春福,市民,河北省滦平县人。被告董金田,市民,河北省滦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福与被告董金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福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董金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春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春福撤回对被告董金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李春福负担。审判员 张连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