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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肃民初字第1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刘更(庚)志与马艳芝、郭建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更(庚)志,马艳芝,郭建海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肃民初字第1257号原告刘更(庚)志,男,汉族,农民,住肃宁县。被告马艳芝,农民,住肃宁县。被告郭建海,农民,住肃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更(庚)志与被告马艳芝、郭建海为确认协议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朱会臣承担。审判长  宋志英审判员  张建宁陪审员  刘 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晓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