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肃民初字第1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刘更(庚)志与马艳芝、郭建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更(庚)志,马艳芝,郭建海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肃民初字第1257号原告刘更(庚)志,男,汉族,农民,住肃宁县。被告马艳芝,农民,住肃宁县。被告郭建海,农民,住肃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更(庚)志与被告马艳芝、郭建海为确认协议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朱会臣承担。审判长 宋志英审判员 张建宁陪审员 刘 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晓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