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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执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农执字第51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住农安县。被执行人:刘某某,现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农安县人民法院(2012)吉农民初字第1758号判决书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明辉审判员  崔永富审判员  赵泽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