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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初字第1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陆某某与黄某某、黄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黄某某,黄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1680号原告陆某某,男,1973年7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李卿、李姣,河北千山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某,男,196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黄某2,男,196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黄某某弟弟。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某诉被告黄某某、黄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陆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高 涵审 判 员  武晓彬人民陪审员  施爱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崔亚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