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屯民一初字第00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殷士海与汪慧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士海,汪慧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屯民一初字第00408号原告:殷士海,男,197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现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告:汪慧莉,女,198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原告殷士海诉被告汪慧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原告殷士海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士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士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5元,由原告殷士海负担。审判员  王海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