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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执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正华与被执行人青海奥玉工艺品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湟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正华,青海奥玉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源执字第65号申请人:朱正华,男,汉族。被执行人:青海奥玉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建中,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朱正华与被执行人青海奥玉工艺品有限公司仲裁纠纷申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青海奥玉工艺品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无法继续执行,并征得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湟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源劳仲案字第(2015)4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生仓审判员  农暗雪审判员  卢峰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爱菲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原文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有无义务承担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