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楚执字第1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张耀军申请执行楚雄州华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楚执字第1147号申请执行人张耀军,男,1964年2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大理州祥云县人,个体户。被执行人楚雄州华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志华。本院在执行(2014)楚执字第1147号张耀军申请楚雄州华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258827.00元及申请执行费3782.00元,合计262609.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3)楚民初字第1701号民事判决书中的履行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 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文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