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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3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三鑫煤业有限公司城门洞煤矿与黄礼万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三鑫煤业有限公司城门洞煤矿,黄礼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3521号原告重庆市三鑫煤业有限公司城门洞煤矿,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弹子镇,营业执照注册号500101300040324。负责人刘忠万,矿长。被告黄礼万,男,197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弹子镇。委托代理人唐德芳,重庆市万州区太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三鑫煤业有限公司城门洞煤矿与被告黄礼万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重庆市三鑫煤业有限公司城门洞煤矿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重庆市三鑫煤业有限公司城门洞煤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此外,按照有关规定原告申请撤诉后,原仲裁裁决则发生法律效力,即原告重庆市三鑫煤业有限公司城门洞煤矿应按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期限、金额支付被告黄礼万有关待遇。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者驳回起诉后劳动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重庆市三鑫煤业有限公司城门洞煤矿撤回起诉;二、重庆市万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万州劳人仲案字(2014)第806号仲裁裁决,从本裁定书送达给原、被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重庆市三鑫煤业有限公司城门洞煤矿负担。审判员  罗正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熊凤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