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辖终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金轮公司与被上诉人徐国如、徐夏新、蔡庆锋、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翡翠金轮置业有限公司,徐国如,徐夏新,蔡庆锋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辖终字第1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翡翠金轮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轮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汉中路8号金轮国际广场33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国如,男,汉族,1969年1月22日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夏新,男,汉族,1993年9月25日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庆锋,男,汉族,1990年3月29日生。上诉人金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国如、徐夏新、蔡庆锋、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5)江宁开民初字第2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原审法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出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涉及的不动产所在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金轮公司对本案管辖提出的异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为,上诉人的注册地在南京市鼓楼区,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受理法院应当为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此案移送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依法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上诉人提供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载明,预售的商品房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诚信大道998号地块,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对上诉人南京翡翠金轮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彦鹏审 判 员 张 宏代理审判员 施海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修海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