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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一初字第01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马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1658号原告:马某,女,198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代理人:刘继坤,安徽省颍上县新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付某,男,197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付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吴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