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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法执字第00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边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法执字第0033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某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边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定民初字第002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边支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13234.43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边支行公司拒不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边支公司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的存款216334.34元(含执行费3100元)予以扣划,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全部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002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刘定平审判员  万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海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