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焉民初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孙仕富与马招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焉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仕富,马招娣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焉民初字第646号原告孙仕富,男,汉族,1962年5月出生,住新疆。被告马招娣,女,汉族,其他简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仕富诉被告马招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仕富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仕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仕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孙仕富自行承担。审判员 王永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一十三日书记员 刘吉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