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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1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石某与李某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1698号原告:石某,女,199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郑慧慧,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伦,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某,男,198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刘建忠,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审判员  冯占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段端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