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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民初字第01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瞿某与欧某甲、欧某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某,欧某甲,欧某乙,欧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1864号原告瞿某,女,汉族,1931年12月1日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欧某甲,男,汉族,1956年2月12日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欧某乙,女,汉族,1949年9月20日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欧某丙,女,汉族,1966年9月6日生,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瞿某诉被告欧某甲、欧某乙、欧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瞿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瞿某负担。审判员  任国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继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