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2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陕西省石油化工防腐绝热公司与陕西林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省石油化工防腐绝热公司,陕西林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2336号原告:陕西省石油化工防腐绝热公司。法定代表人:詹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晖,陕西普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林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宝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省石油化工防腐绝热公司与被告陕西林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省石油化工防腐绝热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省石油化工防腐绝热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省石油化工防腐绝热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48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兰 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镇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