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执字第00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于立生与刘建军、刘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立生,刘建军,刘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0684号申请执行人于立生。被执行人刘建军。被执行人刘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12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刘建军、刘阳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建军、刘阳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建军、刘阳银行存款138656元及逾期利息;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或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方 圆执行员 龚四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纪佩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