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4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北流市茂化水库管理所、卢炳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流市茂化水库管理所,卢炳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454-1号申请执行人北流市茂化水库管理所,住所地:广西北流市白马镇白马村。被执行人卢炳瑞,女,1957年7月7日生,汉族,现住广西北流市。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2015)北执字第45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卢炳瑞的账号548211010100033927个存款15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卢炳瑞提供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卢炳瑞的账号548211010100033927个存款1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捷审判员 刘峻志审判员 李圣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池桂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