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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1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1087号原告王某,女,1977年8月20日出生,回族,宁夏某绒业有限公司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杜某某,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晓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