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1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1087号原告王某,女,1977年8月20日出生,回族,宁夏某绒业有限公司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杜某某,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晓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