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邵凤花与河南省盛华重型起重机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凤花,河南省盛华重型起重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294号申请执行人邵凤花,商丘市睢阳区平原南路文化新苑3号楼2单元6楼东户。被执行人河南省盛华重型起重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相林,任公司总经理。住所地:长垣县魏庄工业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中民三终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河南省盛华重型起重机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拒不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河南省盛华重型起重机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范国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鹤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