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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终字第1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袁涛与被上诉人王小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涛,王小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19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涛,男,汉族,1980年3月5日生。委托代理人杨娟,江苏金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小祥,男,汉族,1963年2月21日生。上诉人袁涛因与被上诉人王小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六沿民初字第1425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袁涛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娟、被上诉人王小祥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袁涛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袁涛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袁涛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袁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珺珉审 判 员  李明伟代理审判员  陈礼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思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