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二初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赵淑芹与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淑芹,李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00081号原告:赵淑芹,女,1947年11月6日生,满族,农民。被告:李辉,女,1974年12月15日生,汉族,教师。委托代理人李智,系被告丈夫。原告赵淑芹与被告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淑芹与被告李辉的委托代理人李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6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约定月息1分;原告多次找被告但未偿还。因此起诉。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借款事实成立,现在没有能力偿还。经审理查明,被告李辉因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于2014年6月5日给出具了欠据,约定月利息1分,期限为2014年6月5日到2015年6月5日。本院所确立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据一张等证据在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开庭对质和本院的审查,应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因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并给出具了欠据,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应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借款虽未到期,但根据被告现经济状况,原告要求提前收回借款的诉讼主张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赵淑芹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从2014年6月5日起以10000元为基数,月利率1%标准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止)。案件受理费72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高 峰代理审判员 徐 婷人民陪审员 赵德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