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执一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张新元与滨州市滨城区彭李办事处张课居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元,滨州市滨城区彭李办事处张课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执一字第1058号申请执行人张新元。被执行人滨州市滨城区彭李办事处张课居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张新元与滨州市滨城区彭李办事处张课居民委员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房管局暂无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车管所名下无车辆信息,证券交易所无股票交易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滨民一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兆庆审判员 杜晓峰审判员 王光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秀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