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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民初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李子明、王太兵与王太兵、利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子明,王太兵,利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利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民初字第865号原告李子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万敏。被告王太兵。被告利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诉讼代表人邹丽明。被告利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斐。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子明诉被告王太兵、利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利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子明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子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子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邓 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沈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