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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相商初字第007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苏州晟创投资企业与苏州趣普仕集团有限公司、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晟创投资企业,苏州趣普仕集团有限公司,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相商初字第00748-1号原告苏州晟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负责人赵为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晓莉,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趣普仕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管明华,总经理。被告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敏强,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晟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苏州趣普仕集团有限公司、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唐灿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5年3月16日,本院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严林生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唐灿主审、人民陪审员邱玉芳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审理。2015年3月17日,本院依法向原告苏州晟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催缴案件受理费73357元,并告知其逾期交纳的法律后果。截至目前,原告苏州晟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仍未缴纳上述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6678元,由原告苏州晟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负担。审 判 长  严林生代理审判员  唐 灿人民陪审员  邱玉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邓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