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刑初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费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昆刑初字第0013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费某,农民。2014年1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1日被羁押),同月15日转取保候审。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5)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费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于2015年2月15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司现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1日晚上,被告人费某因承包鱼塘问题与被害人顾某商谈,商谈无果,后用随身携带的菜刀砍伤被害人顾某右手、被害人周某右手,致被害人顾某右手掌皮肤软组织裂创伴肌腱、神经损伤,右小指中、远节骨折伴缺损,致被害人周某右食指近节指骨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顾某右手损伤构成人体轻伤二级,被害人周某右手损伤构成人体轻微伤。被告人费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顾某、周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顾某、周某共计人民币19.5万,并取得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费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费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费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费某对被指控的故意伤害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日晚上,被告人费某因承包鱼塘问题与被害人顾某发生争执,后用随身携带的菜刀砍伤被害人顾某、周某,致被害人顾某右手掌皮肤软组织裂创伴肌腱、神经损伤,右小指中、远节骨折伴缺损,致被害人周某右食指近节指骨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顾某右手损伤构成人体轻伤二级,被害人周某右手部损伤构成人体轻微伤。另查明,被告人费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作案工具菜刀一把。再查明,被告人费某的亲属代其与被害人顾某、周某达成和解协某赔偿二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95000元。被害人顾某、周某对被告人费某的行为表示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朱某、倪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害人顾某、周某的陈述,接受证据清单、作案工具照片,收条、谅解书、和解协议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费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费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费某对二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二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费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费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汪 进代理审判员 曾云飞人民陪审员 李建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煜棠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