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池某甲、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池某甲,池某乙,池某丙,池某丁,池某戊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429号原告李某。被告池某甲。被告池某乙。被告池某丙。被告池某丁。被告池某戊(池薇)。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池某乙、池某甲、池某丙、池某丁、池薇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海东书记员 马青海审判员 王海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青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