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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池某甲、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池某甲,池某乙,池某丙,池某丁,池某戊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429号原告李某。被告池某甲。被告池某乙。被告池某丙。被告池某丁。被告池某戊(池薇)。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池某乙、池某甲、池某丙、池某丁、池薇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海东书记员  马青海审判员  王海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青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