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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刑执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高X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刑执字第00182号罪犯高X。罪犯高X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26日被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以(2013)铜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13年7月2日经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徐刑二终字第50号刑事判决,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不变,刑期自2012年8月22日至2015年8月21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高X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8月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受到监狱记奖二次,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提请对罪犯高X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高X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高X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X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15年5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利审 判 员  朱立刚代理审判员  杜兴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玉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