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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付嫦娥与涂建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付嫦娥,涂建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保字第20号申请人:付嫦娥,女,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向阳路。被申请人:涂建廷,男,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县向塘镇银河西路。申请人付嫦娥与被申请人涂建廷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等值的财产。申请人付嫦娥已向本院提供了其单独所有的坐落于南昌县莲塘镇向阳路的房产两套用于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付嫦娥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付嫦娥单独所有的坐落于南昌县莲塘镇向阳路的房产一套。二、查封申请人付嫦娥单独所有的坐落于南昌县莲塘镇向阳路的房产一套。三、冻结被申请人涂建廷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赵丽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卢志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