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蔡甸民一初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武汉市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听涛观海分公司与尹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听涛观海分公司,尹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民一初字第00065号原告武汉市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听涛观海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汉经济开发区沌口小区枫树一路。法定代表人XX生,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珍宝,湖北楚风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尹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听涛观海分公司诉被告尹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5日以被告已交纳了相关物业管理费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听涛观海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听涛观海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市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听涛观海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红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