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执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狐志鹏与李军民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狐志鹏,李军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375号申请执行人狐志鹏,男,汉族,1988年1月7日出生,山西省洪洞县万安镇涧西村第7号居民。被执行人李军民,男,汉族,1979年10月21日出生,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北相镇腾家卓村二组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运盐民相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于二0一五年四月七日向被执行人李军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李军民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履行工资6700元,但被执行人李军民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军民价值六千七百七十五元的相应财产或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军民账户存款六千七百七十五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宁 伟执行员 李晓峰执行员 王运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雅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