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尖民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董祯慧与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汇德运输有限公司、韩立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祯慧,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汇德运输有限公司,韩立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赞皇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尖民初字第268号原告董祯慧,女,197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神州数码信息系统有限公司销售,住太原市。身份证号:。被告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汇德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土门乡湾子村。法定代表人刘永立,经理。被告韩立斌,男,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身份证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赞皇县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赞皇县南环路23号。法定代表人晏剑英,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海峰,山西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祯慧与被告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汇德运输有限公司、被告韩立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赞皇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祯慧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汇德运输有限公司、被告韩立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祯慧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祯慧撤回对被告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汇德运输有限公司、被告韩立斌的起诉。审 判 长 王文忠人民陪审员 王海豹人民陪审员 赵慧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