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瓯商初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温州欧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温州欧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福建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温州欧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福建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瓯商初字第547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三垟街道吕家岸村亨哈大厦。负责人:徐文华,行长。被告:温州欧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锦湖街道虹桥大厦A、B幢三楼。法定代表人:赖永林。被告:福建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天湖东路10号201室。法定代表人:杨育光。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诉被告温州欧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福建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彭迅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亚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