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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00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汤俊与王浩、于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俊,王浩,于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初字第00668号原告汤俊。被告王浩。被告于晴。原告汤俊与被告王浩、于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翁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浩、于晴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汤俊诉称:2013年12月3日,王浩、于晴因做工程向我借款11万元,王浩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一个月还款。后原告多次索要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王浩、于晴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1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王浩、于晴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汤俊与被告王浩系朋友关系。2013年12月3日,被告王浩因做工程生意向原告借款11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借到人:王浩”。后被告未及时还款,引发诉讼。另查明:被告王浩与被告于晴于2005年1月10日登记结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一份、金湖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出具的证明一份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汤俊与被告王浩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被告王浩向原告汤俊借款110000元,有被告王浩出具的借条一份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以认定。原告关于借款时约定一个月还款的诉讼请求,因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认可。而原告关于要求两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仅支持借款本金110000元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所得的利息。该笔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于晴应与被告王浩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被告王浩、于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对自身抗辩权的放弃,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可依法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浩、于晴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汤俊支付借款本金11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4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被告王浩、于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综合处,开户行:江苏省淮安市农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翁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政宇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