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申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磐石市升旺供热有限公司与李守攀及帮审第三人闫瑞发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磐石市升旺供热有限公司,李守攀,闫瑞发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申字第39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磐石市升旺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磐石市。法定代表人:赵忠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凤英,会计。委托代理人:宋兰波,吉林三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守攀,男,汉族,1977年11月28日生,无职业,住山东省淄博市。原审第三人:闫瑞发,男,汉族,1962年3月15日生,无职业,住吉林省磐石市。再审申请人磐石市升旺供热有限公司(简称升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守攀、原审第三人闫瑞发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吉中民三终字第2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升旺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升旺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磐石市升旺供热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世秀代理审判员 宋姜美代理审判员 寇承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佳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