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阳中执字第000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襄阳市襄城区神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周艳丽、襄阳森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阳市襄城区神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覃锋,周艳丽,襄阳森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阳中执字第00099-1号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襄城区神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下称神誉贷款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南街88号1幢。法定代表人张军,神誉贷款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覃锋,男。被执行人周艳丽,女。被执行人襄阳森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下称森烨公司)。住所地:宜城市燕京大道99号。法定代表人覃锋,森烨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襄阳中民四初字第0016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神誉贷款公司与覃锋、周艳丽、森烨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覃锋、周艳丽、森烨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神誉贷款公司于2015年4月27日与被执行人覃锋、周艳丽、森烨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神誉贷款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2014)鄂襄阳中民四初字第001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襄阳中民四初字第001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泽震审 判 员 江 涛代理审判员 周光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乔大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