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执民字第3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王彬与陈成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彬,陈成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越执民字第359-1号申请执行人王彬。被执行人陈成红,现在服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彬与被告人陈成红人身伤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4)绍越刑初字第6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人陈成红应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彬经济损失人民币390574.31元。因被告人陈成红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人王彬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执行款70000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陈成红正在服刑;经查询各大银行,被执行人无存款;查询辖区房地产、车辆管理部门,被执行人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另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越执民字第35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盛 亚审判员 黄文松审判员 王幼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海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