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民初字第05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严某与被告某防水材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5251号原告严某。被告某防水材料公司。原告严某与被告某防水材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严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某防水材料公司起诉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自愿合法,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严某撤回对被告某防水材料公司的起诉。已收取的案件受理10640元,退还原告严某。(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建军审 判 员 张晓涛人民陪审员 常四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纪雄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