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终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山阴县车辆协会与山阴县宏达物流配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阴县宏达物流配送有限责任公司,山阴县车辆协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终字第10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山阴县宏达物流配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阴县同太北路北周庄村南。法定代表人:伊攀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宏伟,山西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山阴县车辆协会。住所地:山阴县大运路西玉井路南。法定代表人:张晋跃,该协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志甫,山西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山阴县宏达物流配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山阴县车辆协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朔中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山阴县宏达物流配送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伊攀祉、委托代理人郭宏伟以及被上诉人山阴县车辆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张晋跃、委托代理人郭志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朔中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韩红斌审判员 郭民贞审判员 任君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