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瑞民二初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钟蔚银与曾建春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蔚银,曾建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loz2015loz瑞民二初字第525号原告钟蔚银。委托代理人王海明,瑞金市金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建春。原告钟蔚银诉被告曾建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钟野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曾建春是原告的外甥。原告一直独自一人生活,平时节省度日。2014年1月26日,被告陪同原告到叶坪信用社将原告本来没有到期的二笔存款取出,其中一笔为16000元,另一笔8000元,原告把该款24000元借给被告。加上利息补偿25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26500元的借据。开始被告同意三个月后归还,后又推诿到2015年1月26日前还。到期后,原告多次向其催讨未果,因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26500元,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供证据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告人口信息常表,证明双方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原件一份,证明原告借款交付情况;3、证人刘九兰、钟水发证言,证明被告借钱事实。以上证据经审核本院予以认定。根据认证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被告曾建春是原告钟蔚银的外甥。2014年1月26日,原告在被告陪同下到叶坪信用社将原告未到期的二笔存款取出借给被告,其中一笔为16000元,另一笔8000元,加上利息补偿25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26500元的借据。约定一年期限。到期后,因原告向被告催讨未果,遂提起本起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合法成立,被告没有及时依约归还借款,应对本案负全部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曾建春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钟蔚银借款26500元。案件受理费464元,减半收取232元,由被告曾建春承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钟野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恭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