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少民初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汪某甲、汪某乙、谭某与被告重庆琦振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汪某甲,汪某乙,谭某,重庆琦振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少民初字第00092号原告徐某,女,197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汪某甲,女,200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汪某乙,男,200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上列二原告法定代理人徐某,女,197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谭某,女,194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上列四原告委托代理人杨建明,重庆锴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四原告委托代理人魏立南,重庆锴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琦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源支路6号5栋1-9,组织机构代码07880531-9。法定代表人黄文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晏勇,重庆龙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寿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长寿路81号。负责任彭志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鹏,重庆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汪某甲、汪某乙、谭某与被告重庆琦振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汪某甲、汪某乙、谭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徐某、汪某甲、汪某乙、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汪某甲、汪某乙、谭某撤回起诉。本案免受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何建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