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终字第1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许某与被上诉人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民终字第16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某,女,汉族,1982年12月31日生。委托代理人余七子,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甲,男,汉族,1982年1月30日生。委托代理人姚臻,上海君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许某与被上诉人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2014)鼓民初字第5884号民事判决,许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许某委托代理人余七子、被上诉人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姚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许某、宋某甲于2006年9月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宋某乙。双方婚前至孩子出生期间,感情尚好,后因许某决定出国留学一事致双方发生矛盾,2013年下半年,许某前往澳大利亚留学。2014年6月,许某回国期间,发现宋某甲与其下属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致双方矛盾激化。此后,许某带子回马鞍山生活,双方分居至今。现许某要求离婚,宋某甲亦同意离婚。另查明,2014年2月至6月期间,双方之子由宋某甲父母抚养照顾。2014年6月后,孩子随许某生活,许某将于2015年10月留学结束,目前孩子随许某往返于马鞍山市、墨尔本市两地。再查明,双方共同财产为:坐落上海市某路618弄42号1402室房屋一套及苏A-×××××标致汽车一辆,经双方庭审确认,该房含屋内装潢、家具家电价值人民币190万元,目前尚余贷款人民币23万元,轿车价值人民币8万元。宋某甲在原审法庭规定期限内向原审法院预交人民币80万元。庭审中,双方均坚持要求孩子的抚养权,且许某认为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的直接原因系宋某甲有过错,因此应当不分财产,因双方各执己见,致本案调解不成。原审法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起诉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本案许某、宋某甲双方婚前感情基础尚好,但婚后双方未能注意感情培养、巩固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许某要求离婚,宋某甲亦同意离婚,应准许双方离婚。关于抚养权的确定。目前许某一人在外求学,无经济来源,且经常往返于国内、外,而宋某甲有固定工作及收入,且宋某甲父母也曾照顾抚养孩子,故双方所生之子随宋某甲生活更为适宜,许某应每月给付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庭审中,双方对房屋、汽车的价值已确认一致,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对此予以确认。现宋某甲明确表示愿意取得该房的所有权,并已预交对价款,故该房产可归宋某甲所有,考虑到宋某甲有违反婚姻忠诚的行为,故在分割时应侧重于许某,酌情确定由宋某甲给予许某对价款90万元。原审法院据此判决:一、准予原告许某与被告宋某甲离婚;二、双方所生之子宋某乙随被告宋某甲生活,原告许某自本判决生效当月起每月支付宋某乙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至其十八周岁时止;三、坐落上海市某路618弄42号1402室房屋归被告宋某甲所有,该房屋上所涉贷款由宋某甲一人负责偿还。被告宋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许某人民币90万元;四、苏A-×××××轿车一辆归被告宋某甲所有,被告宋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许某人民币4万元。宣判后,许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在夫妻感情上存在严重过错行为,并非原审法院所认定的“有违婚姻忠诚的行为”,被上诉人是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因被上诉人在婚姻中有过错行为,应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结合照顾妇女儿童利益的原则,本案涉及的房产应全部判归上诉人所有。2、原审法院判决宋某乙由被上诉人抚养错误。被上诉人在婚姻中有严重过错,不适宜教育抚养孩子,且被上诉人自己没有能力照顾子女,孩子只能由被上诉人的父母照顾。上诉人在孩子的成长和教育中一直投入全部精力,且孩子目前随上诉人在澳洲生活得很好。上诉人今年十月就能完成硕士学业,就业前景好,有能力抚养孩子。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第二、三项内容,依法改判双方婚生子宋某乙由上诉人抚养,被上诉人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双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归上诉人所有。宋某甲辩称,1、关于房产分割问题,该房产位于上海,目前被上诉人在上海工作生活,需要该房产,而上诉人目前在澳洲留学,并不需要该房产用于工作生活。且上诉人根本没有能力支付房屋折价款。根据法律规定,在婚姻中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并不当然存在少分或不分财产的说法。2、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目前上诉人在澳洲留学,没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其未经被上诉人同意擅自将孩子带到澳洲,且孩子持有的是旅游签证,对孩子无保障。孩子自出生后一直是被上诉人及其父母在抚养照顾。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审理中,许某提交其与宋某乙对话的视频资料,以证明宋某乙愿意随许某共同生活。经质证,宋某甲认为许某在视频中与宋某乙用英语对话,违反证据应当使用中文的规定,且宋某乙现不满四周岁,许某的问话具有诱导性,故对该份证据不予认可。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房产证、房贷还款单、录音资料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许某、宋某甲双方的婚生子宋某乙应由谁抚养;2、双方夫妻共同财产中坐落上海市某路618弄42号1402室房屋应如何分割。关于争议焦点1,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加以确定。本案中,宋某乙现尚年幼,维持其相对稳定的生活环境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现许某在国外求学,无稳定的工作与收入来源,且经常往返于国内外,宋某甲有较为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原审法院综合考虑许某、宋某甲双方的实际情况,从维持宋某乙生活环境稳定性角度出发,判决宋某乙由宋某甲抚养,并无不当。关于许某二审中提交的视频资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但对于视频资料并无相关语言文字的要求,故宋某甲认为许某与宋某乙以英文对话,违反证据要求的意见,无法律依据,该份视频资料可作为证据材料使用。但宋某乙虽称其自愿与许某共同生活,因其现为尚不满四周岁的儿童,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有限,宋某乙的陈述并非本案判断抚养权归属的唯一依据。综上,许某关于宋某乙抚养权问题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争议焦点2,上海市某路618弄42号1402室房屋系许某、宋某甲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原审中亦一致确认该房屋价值190万元,尚余贷款23万元,双方虽在原审中均主张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但宋某甲在原审审理中已预交房屋折价款,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房屋现状、双方当事人实际给付能力等因素,判决由宋某甲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并给付许某房屋折价款,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判决宋某甲在偿还诉争房屋剩余贷款的基础上,给付许某折价款90万元,已经考虑了宋某甲在双方婚姻中有过错的事实,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对许某予以适当多分,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许某提出的因宋某甲在婚姻中存在过错,应由许某取得诉争房屋全部份额的上诉意见,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许某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90元,由上诉人许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周 侃代理审判员 徐聪萍代理审判员 相媛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汪萍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