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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3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陈某与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390-1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1991年2月2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委托代理人:陈芝永,平原信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甲,男,汉族,1989年8月7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委托代理人:刘瑞恩,德州德城务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5日作出的平原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390号民事裁定书,因被告已自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陈某甲所属银行存款2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涛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拥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