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3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陈某与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390-1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1991年2月2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委托代理人:陈芝永,平原信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甲,男,汉族,1989年8月7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委托代理人:刘瑞恩,德州德城务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5日作出的平原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390号民事裁定书,因被告已自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陈某甲所属银行存款2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涛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拥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