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民初字第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夏中华与山东嘉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中华,山东嘉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957号原告:夏中华。委托代理人:胡美真,曹县磐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嘉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青岛)工业园区丹江路016号1楼。法定代表人:王宏友,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金鑫,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中华与被告山东嘉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中华撤回对被告山东嘉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元,由原告夏中华负担。审判员 王景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