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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阳团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曹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团民初字第167号原告:曹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初海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