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城中执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郭敏与韦文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中执字第109号申请执行人郭敏,男,住柳州市。被执行人韦文抓,男,住柳江县。郭敏与韦文抓买,男,住柳州市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153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韦文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韦文抓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有房产,为保证本案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韦文抓共同所有的位于广西柳江县房产。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陈道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李凌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