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初字第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赓与被告王鹏、梁京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赓,王鹏,梁京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925号原告:王赓,男,198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洪海,山西弘韬(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洁,山西弘韬(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鹏,男,1983年4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梁京华,女,198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赓与被告王鹏、梁京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赓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赓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3元,减半收取582元,由原告���赓承担。审判员畅清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若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