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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初字第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赓与被告王鹏、梁京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赓,王鹏,梁京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925号原告:王赓,男,198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洪海,山西弘韬(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洁,山西弘韬(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鹏,男,1983年4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梁京华,女,198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赓与被告王鹏、梁京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赓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赓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3元,减半收取582元,由原告���赓承担。审判员畅清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若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