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岱执民字第1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应新朝、郑国杨等与沈少泽、刘金凯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应新朝,郑国杨,张小贤,吴友新,沈少泽,刘金凯,陈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岱执民字第191-1号申请执行人应新朝。申请执行人郑国杨。申请执行人张小贤。申请执行人吴友新。委托代理人马剑哲,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金尔,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沈少泽。被执行人刘金凯。被执行人陈志刚。申请执行人应新朝、郑国杨、张小贤、吴友新与被执行人沈少泽、刘金凯、陈志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舟岱民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沈少泽所有的浙L×××××号奥迪牌轿车、浙L×××××号中华牌轿车两辆。二、查封被执行人刘金凯所有的浙L×××××号红旗牌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夏健雄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冯 燕 关注公众号“”